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票,103,2009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丁○○、丙○○、戊○○、乙○○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發票人陳彩美之除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