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票,110,2009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輝駿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茆晉呈、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相對人茆晉呈、甲○○之戶籍謄本正本。

(含記事欄)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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