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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羅雅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丙○○、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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