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票,84,2009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丁○○、乙○○、丙○○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本票原本貳張(所附影本模糊無法辨識)。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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