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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艷妃、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整。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壹張。
㈢請補繳相對人周艷妃、甲○○之戶籍謄本正本。
(含記事欄)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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