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票,97,2009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各紙本票是否已對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利息,併釋明各紙本票票載金額暨請求金額,聲請狀倘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