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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號
異 議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映全、陳淑靜、簡昭遠、曾周熤間因本件
98年度聲字第18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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