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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潮州鎮,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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