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訴,66,2009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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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254號),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及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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