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訴,78,2009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