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9,司促,294,201003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林印第」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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