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9,司催,20,201003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確認本件聲請狀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之發票日(附表之票載日期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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