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9,司拍,22,2010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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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聲請狀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與所附委任狀之記載不符) ,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或補提委任狀。

(二)請補繳相對人丙○○及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三)請補提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名稱變更之登記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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