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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提出合法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已屆清償期。
(二)請補繳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三)請補繳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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