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9,司拍,33,201003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提出合法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已屆清償期。

(二)請補繳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三)請補繳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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