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9,司拍,38,201003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繳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

(勿提網路申領之電子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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