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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125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陳報乙○○○○○○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明人因其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水里鄉○○路70號)於民國99年3月28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乙○○○○○○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附記:
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請於7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1天,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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