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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利昀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年祥間離婚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一百年
五月十二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五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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