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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永山律師
上列聲請人呈報宜興隆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載有日期之下列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選任清算人股東會議記錄。
二、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原本。
三、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四、前項簿冊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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