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9,審建,1,201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建字第1號
原 告 立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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