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乙○○、戊○○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