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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附表:
㈠提出聲請人94、95年所得資料正本,並說明95年間債務協商成立時起至毀諾時止,此段期間之每月薪資金額及任職單位。
㈡提出95年無擔保債務協商還款協議書、95年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另說明何時毀諾及毀諾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聲請人應說明負債新臺幣2,001,957元之原因,辦理信用貸款、信用卡及現金卡之目的、金錢之用途及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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