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廖學宣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錫鎔
江國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秀卿、陳南樺、陳南澎、陳演霈、陳張秀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年5月30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952,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 元。
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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