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司催,132,2011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呂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