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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蔡南弘
相 對 人 王兆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兆毅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王文洋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4月1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99年4月14日所立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四)清償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八)債務人:王文洋。
茲債務人王文洋於民國99年4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 ,000 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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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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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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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竹山鎮 │社崇 │ │571 │旱│458.75 │192分之11 │王兆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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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竹山鎮 │社崇 │ │586 │建│1309.49 │192分之11 │王兆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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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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