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司拍,66,2011100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陳道毅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吳義昌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證明文件。

(所提支票之發票人乃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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