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司票,157,201106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騰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紀良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更正附表。

(聲請狀附表上載之票面金額與系爭本票記載不符)㈡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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