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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67號
聲 明 人 何麗真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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