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建,21,2012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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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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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767,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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