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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梁國寬即財團法人日月潭玄奘寺董事長
代 理 人 劉慈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日月潭玄奘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日月潭玄奘寺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一「修正後條文」欄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又按財團法人之設立,係以社會公益為目的,法院本於公益目的,於財團捐助章程有不足或欠缺時,不受聲請人聲請內容之拘束,而為一切必要之處分。
至於不屬於前述捐助章程變更,而為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者,僅生應依法為變更登記之問題,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司法院70年11月9日 (70)院台廳一字第106070號、77年11月10日 (77)秘台廳 (一)字第02120號、96年03月28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60002946號函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日月潭玄奘寺(下稱玄奘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南投縣政府於民國54年11月18日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55年5月31日、99年12月1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茲為因應寺務需求,乃提請第8屆第9次董、監事會議決議,增訂並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新舊章程對照表、第8屆第9次董、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玄奘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一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條文,經南投縣政府以100年4月18日府民宗字第10000787330號函核准備查在案,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一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二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十條部分,將原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董監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修正為董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固涉及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之變更,然查,原捐助章程規定,尚無組織不健全或重大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事,且修訂為「董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將使董監事會決議、審核、監督財團法人業務、財務等事項之密度降低,反不利於財團法人之運作,難認有變更之必要。
再者,如附表二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修正日期」部分,係屬章程設定與修訂日期之記載,經核均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無涉,依前揭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是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附表一:
┌──────────────┬──────────────┐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
├──────────────┼──────────────┤
│第四條 │無 │
│本寺供奉之玄奘大師靈骨屬佛教│ │
│界之聖物,由本法人供奉與保管│ │
│,相關遷移安奉事宜,須經董事│ │
│會通過,並徵得中國佛教會、內│ │
│政部、南投縣政府之同意後,始│ │
│得為之。 │ │
├──────────────┼──────────────┤
│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 │
│本寺設住持一人、副住持一人,│本寺設住持一人、副住持一人,│
│經董事會議決聘任,其聘期為二│由董事會選聘之,其餘監院、法│
│年一聘,於聘期中發生無法勝任│師、執事人員等由住持選任報董│
│或其他違法、違犯重戒,有損本│事會。 │
│寺權益等事件時,董事會得隨時│ │
│解聘之;其餘重要執事人員等,│ │
│由住持選任報請董事會同意生效│ │
│。 │ │
├──────────────┼──────────────┤
│第十三條 │第十二條 │
│住持應承董事會之督導管理全寺│住持主管全寺寺務。 │
│寺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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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
├──────────────┼──────────────┤
│修正日期 │修正日期 │
│ │ │
│中華民國88年8月4日董監事聯席│中華民國88年8月4日董監事聯席│
│會修正 │會修正 │
│中華民國89年9月7日南投縣政府│中華民國89年9月7日南投縣政府│
│投府民禮字第88135260號同意備│投府民禮字第88135260號同意備│
│查 │查 │
│中華民國88年10月27日南投地方│中華民國88年10月27日 │
│法院88年度法字第五號裁定准予│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法字第五號│
│補充變更 │裁定准予補充變更 │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府宗字第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府宗字第 │
│00000000000號驗印 │00000000000號驗印 │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董監事聯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董監事聯 │
│席會修正 │席會修正 │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南投地方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南投地方 │
│法院96年度法字第4號裁定准予 │法院96年度法字第4號裁定准予 │
│補充變更 │補充變更 │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董監事聯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董監事聯 │
│席會修正 │席會修正 │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0日董監事 │ │
│聯席會議增修訂 │ │
├──────────────┼──────────────┤
│第十條 │第九條 │
│董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若│董監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若│
│董監事三分之ㄧ以上之請求或董│董監事三分之ㄧ以上之請求或董│
│事長、常務監事認有必要時,得│事長、常務監事認有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或董監事聯席會議│召開臨時會議或董監事聯席會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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