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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幸碧玉
原 告 松光成
被 告 陳柏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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