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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陳麒任
法定代理人 陳李龍
呂艷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陳麒任之記載應增列其法定代理人為「陳李龍住南投縣國姓鄉南港村港頭巷19號」、「呂艷雯住南投縣埔里鎮大城里正信巷1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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