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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呂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呂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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