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司票,249,201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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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張英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鐘永和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二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狀記載請求將相對人鐘永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惟查聲請狀內並無上開附表,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聲請之標的,經本院民國100年9月5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己於100年9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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