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司票,377,2011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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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少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延平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聲請人「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與受款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灣橋榮民醫院」之同一性。

㈡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並表明利息起算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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