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司繼,206,2011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06號
聲 明 人 許奉味
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許儀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許儀(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埔里鎮○○路○段292號)於民國100年3月18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許儀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許儀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附記:
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請於7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1天,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