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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正常
林陳含笑
呂綺瓊
林晏如
張財源
上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朱輝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未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朱輝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年5月9日送達聲請人,嗣經向本院收費處查詢聲請人自送達之日起至100年5月19日止,是否經收上開款項,據覆聲請人尚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5紙及本院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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