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盧文賢
盧劉滿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楊有正
楊有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收養人盧文賢、盧劉滿、被收養人楊有正、楊有德、被收養人之生父、生母林嫌、被收養人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具狀敘明收養理由及被收養人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可扶養生母。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