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訴,242,2012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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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玉婷
黃致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玉成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一百三十二萬三千八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萬一千二百五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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