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拍,122,2012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楊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范紅錦即PHAM HONG GAM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補繳竹山鎮吉祥段297之2、298之3地號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全部。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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