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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月山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相對人林月山之法定代理人(查相對人林月山之配偶林黃環於102年1月14日民事陳述狀稱,相對人林月山100年因意外跌倒造成腦部嚴重受損,目前已是精神障礙,無法與外界溝通,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並提出障礙等級為極重度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為證。
顯然相對人林月山已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應無訴訟能力;
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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