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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吳莉巧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許世錦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銘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第一項,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之生母劉小芬之出養同意書。
二、收養人之職業證明。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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