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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傅坤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並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
次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第6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新臺幣3,420 元之郵務送達費及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關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應補正財產目錄所記載房屋之建物謄本。
㈡關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⒈聲請人前2 年內即民國99年9 月26日起至101 年9 月25日止資產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⒉請說明目前從事何工作、每月可得薪資或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㈢關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⒈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支出)。
⒉所支出保險費之投保保單,並說明該保險為何屬於聲請人兩年內必要支出及保單價值。
㈣關於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⒈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於98、99、100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聲請人全戶及受扶養人全體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⒉聲請人配偶於98、99年度、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㈤關於債務人清冊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⒈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⒉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㈥關於債權人清冊部分,應補載各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之當事人信用報告。
㈧提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說明提出及成立協商之時間、條件為何?而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
聲請人如主張收入無法償還協商款項,亦請說明該各期清償款項財源來源?若毀諾應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係因何故致無法清償(應附據相關釋明文件)。
㈨聲請人依其收入及名下財產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並請提出相關事證。
㈩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請敘明管轄法院、案號及股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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