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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王建宏
相 對 人 巫慶樹
巫慶珍
陳巫素月
巫慶成
彭春美
彭春霞
彭仁輝
彭仁洲
巫鵬勝
巫鵬奮
巫同藝
巫仁傑
巫狄龍
巫聰獻
巫昱奇
巫易恆
巫昱婷
兼 上三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慧美
相 對 人 吳壬海
吳佩珊
吳壬癸
吳鎮宇
吳俶禎
吳曉芬
吳曉芩
吳宜蓁
吳世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巫慶樹、巫慶珍、陳巫素月、巫慶成、彭春美、彭春霞、彭仁輝、彭仁洲、吳壬海、吳佩珊、吳壬癸、吳鎮宇、吳俶禎、吳曉芬、吳曉芩、吳宜蓁、吳世弘應連帶賠償聲請人王建宏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前開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巫鵬奮應賠償聲請人王建宏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巫鵬奮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巫鵬勝應賠償聲請人王建宏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巫鵬勝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巫慶珍應賠償聲請人王建宏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巫慶珍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巫同藝應賠償聲請人王建宏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巫同藝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巫仁傑應賠償聲請人王建宏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巫仁傑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巫狄龍應賠償聲請人王建宏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巫狄龍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巫聰獻應賠償聲請人王建宏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巫聰獻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巫昱奇、巫易恆、巫昱婷、王慧美應連帶賠償聲請人王建宏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巫昱奇、巫易恆、巫昱婷、王慧美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歷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37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ㄧ所示比例負擔。
準此,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所示,合計為新臺幣111,922元,經依附表ㄧ所示之比例計算後,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如附表三所示,經與各當事人分擔之訴訟費用為相等之額抵銷後,各當事人應賠償聲請人王建宏之差額為如附表四所示,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均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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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魚池鄉○○段745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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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共 有 人 │應有部分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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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巫慶樹、巫慶珍、陳巫素月│3∕36 (公同共有)│3∕36 (連帶負擔) │
│ │、巫慶成、彭春美、彭春霞│ │ │
│ │、彭仁輝、彭仁洲、吳壬海│ │ │
│ │、吳佩珊、吳壬癸、吳鎮宇│ │ │
│ │、吳俶禎、吳曉芬、吳曉芩│ │ │
│ │、吳宜蓁、吳世弘 │ │ │
├──┼────────────┼────────┼──────────┤
│ 2 │巫鵬奮 │3∕36 │ 3∕36 │
├──┼────────────┼────────┼──────────┤
│ 3 │巫鵬勝 │3∕36 │ 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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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巫慶珍 │3∕36 │ 3∕36 │
├──┼────────────┼────────┼──────────┤
│ 5 │巫同藝 │6∕36 │ 6∕36 │
├──┼────────────┼────────┼──────────┤
│ 6 │巫仁傑 │2∕36 │ 2∕36 │
├──┼────────────┼────────┼──────────┤
│ 7 │巫狄龍 │4∕36 │ 4∕36 │
├──┼────────────┼────────┼──────────┤
│ 8 │巫聰獻 │3∕36 │ 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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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巫昱奇、巫易恆、巫昱婷、│3∕36 (公同共有)│ 3∕36 (連帶負擔) │
│ │王慧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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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建宏 │ 6∕36 │ 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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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訴訟費用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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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款人 │項目 │金額(元)│小計(元)│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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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裁判費│13,177 │ │ │
│ ├──────┼─────┤ ├─────────┤
│ │地政規費 │ 4,000 │ │ANO027877 │
│ ├──────┼─────┤ ├─────────┤
│王建宏 │地政規費 │ 500 │99,682 │ANO027878 │
│ ├──────┼─────┤ ├─────────┤
│ │地政規費 │ 1,600 │ │ANO028734 │
│ ├──────┼─────┤ ├─────────┤
│ │地政規費 │ 6,020 │ │(埔)E04327 │
│ ├──────┼─────┤ ├─────────┤
│ │估價費 │50,000 │ │ │
│ ├──────┼─────┤ ├─────────┤
│ │第二審裁判費│19,765 │ │ │
│ ├──────┼─────┤ ├─────────┤
│ │地政規費 │ 4,620 │ │(埔)G009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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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鵬勝、巫同藝、│地政規費 │ 5,600 │ │(埔)NO14627 │
│巫仁傑、巫狄龍、├──────┼─────┤ ├─────────┤
│巫聰獻、巫昱奇、│地政規費 │ 6,020 │ │(埔)E04424 │
│巫易恆、巫昱婷、├──────┼─────┤12,240 ├─────────┤
│王慧美、巫鵬奮 │地政規費 │ 100 │ │(埔騰)H0000000 │
│共同分擔支出 ├──────┼─────┤ ├─────────┤
│ │地政規費 │ 520 │ │(埔)NO14439 │
├────────┴──────┴─────┼─────┴─────────┤
│總計 │11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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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訴訟費用分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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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共 有 人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計算式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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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巫慶樹、巫慶珍、陳巫素月│連帶負擔111,922×3∕36=9,327 │
│ │、巫慶成、彭春美、彭春霞│ │
│ │、彭仁輝、彭仁洲、吳壬海│ │
│ │、吳佩珊、吳壬癸、吳鎮宇│ │
│ │、吳俶禎、吳曉芬、吳曉芩│ │
│ │、吳宜蓁、吳世弘 │ │
├──┼────────────┼────────────────┤
│ 2 │巫鵬奮 │111,922×3∕36=9,327 │
├──┼────────────┼────────────────┤
│ 3 │巫鵬勝 │111,922×3∕36=9,327 │
├──┼────────────┼────────────────┤
│ 4 │巫慶珍 │111,922×3∕36=9,327 │
├──┼────────────┼────────────────┤
│ 5 │巫同藝 │111,922×6∕36=18,653 │
├──┼────────────┼────────────────┤
│ 6 │巫仁傑 │111,922×2∕36=6,218 │
├──┼────────────┼────────────────┤
│ 7 │巫狄龍 │111,922×4∕36=12,436 │
├──┼────────────┼────────────────┤
│ 8 │巫聰獻 │111,922×3∕36=9,327 │
├──┼────────────┼────────────────┤
│ 9 │巫昱奇、巫易恆、巫昱婷、│連帶負擔111,922×3∕36=9,327 │
│ │王慧美 │ │
├──┼────────────┼────────────────┤
│10│王建宏 │111,922×6∕36=18,653 │
└──┴────────────┴────────────────┘
附表四:訴訟費用賠償表
┌──┬────────────┬──────┬───────┬────────┬─────┐
│編號│ 當事人姓名 │已支出之訴訟│應負擔之訴訟費│應(受)賠償之訴│應受賠償人│
│ │ │費用額(元)│用額(元) │訟費用額(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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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巫慶樹、巫慶珍、陳巫素月│0 │連帶負擔9,327 │應連帶賠償9,327 │王建宏 │
│ │、巫慶成、彭春美、彭春霞│ │ │ │ │
│ │、彭仁輝、彭仁洲、吳壬海│ │ │ │ │
│ │、吳佩珊、吳壬癸、吳鎮宇│ │ │ │ │
│ │、吳俶禎、吳曉芬、吳曉芩│ │ │ │ │
│ │、吳宜蓁、吳世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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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巫鵬奮 │1,224 │9,327 │應賠償8,103 │王建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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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巫鵬勝 │1,224 │9,327 │應賠償8,103 │王建宏 │
├──┼────────────┼──────┼───────┼────────┼─────┤
│ 4 │巫慶珍 │0 │9,327 │應賠償9,327 │王建宏 │
├──┼────────────┼──────┼───────┼────────┼─────┤
│ 5 │巫同藝 │1,224 │18,653 │應賠償17,429 │王建宏 │
├──┼────────────┼──────┼───────┼────────┼─────┤
│ 6 │巫仁傑 │1,224 │6,218 │應賠償4,994 │王建宏 │
├──┼────────────┼──────┼───────┼────────┼─────┤
│ 7 │巫狄龍 │1,224 │12,436 │應賠償11,212 │王建宏 │
├──┼────────────┼──────┼───────┼────────┼─────┤
│ 8 │巫聰獻 │1,224 │9,327 │應賠償8,103 │王建宏 │
├──┼────────────┼──────┼───────┼────────┼─────┤
│ 9 │巫昱奇、巫易恆、巫昱婷、│4,896 │連帶負擔9,327 │應連帶賠償4,431 │王建宏 │
│ │王慧美 │ │ │ │ │
├──┼────────────┼──────┼───────┼────────┼─────┤
│10│王建宏 │99,682 │18,653 │應受賠償81,02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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