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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 告 捷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界慶
被 告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以101 度補字第162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083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7 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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