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訴,5,2012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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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姚建昌即利勇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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