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訴,53,2012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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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傑鈞
張傑皇
張董麗珍
張傑奕
張傑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坤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民國101 年9 月26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3,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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