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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士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敏哲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抄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亞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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