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家催,85,201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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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催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王國乾
相 對 人 王水來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王水來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王水來(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魚池鄉東光村興善巷六十一之一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王水來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王水來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或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於失蹤滿三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

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相對人王水來(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魚池鄉東光村興善巷六十一之一號)於六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因不明原因離家失蹤迄今,前經聲請人之父王順連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東光派出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三十八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村長失蹤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無入出境情事、未曾參加勞保及全民健保等情,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系統、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在卷為憑。

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於六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失蹤後迄今尚未尋獲,此有該局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投集警偵字第一○一○○一○九二八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被查訪人張忠及蘇慶達之查訪工作報告表各一件附卷可佐。

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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