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票,103,201206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林寶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惠英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非訟事件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