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繼,458,2012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洪瑋蔆
洪瑋懃
洪瑋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洪銘澤
童湘蓉
聲 請 人 陳慧儒
陳慶樺
陳俊佑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洪櫻綺
陳建文
聲 請 人 廖思嘉
廖仕瀚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廖啟華
聲 請 人 洪崑南
3樓
洪崑湖
林洪玉霜
上列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洪詠証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洪詠証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是其繼承人依前揭條文所定應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應由被繼承人之配偶林春桂、子女洪銘澤、洪櫻綺、洪千惠、洪瓔倫、洪瓔、洪嘉鴻共同繼承,因林春桂、洪銘澤、洪櫻綺、洪千惠均已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本件同案號),則應由被繼承人其他子女即洪瓔倫、洪瓔、洪嘉鴻共同繼承,本件聲請人洪瑋蔆、洪瑋懃、洪瑋、陳慧儒、陳慶樺、陳俊佑、廖思嘉、廖仕瀚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乃第一順序親等遠者之繼承人;

林洪玉霜、洪崑南、洪崑湖則為被繼承人之姊弟,乃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均依法尚未取得繼承人地位,是其等所為拋棄繼承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